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网络餐饮行业依法合规、诚信守信经营,切实保障市民饮食安全,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新吴区某糕饼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梅村分局)
基本案情:2026年6月9日,我局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店销售的紫薯饼中苋菜红、亮蓝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紫薯饼1箱,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不合格情况不知情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法定免责情形,我局依法责令其 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其开展普法教育,并将涉案线索移送生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进行溯源查处 。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监督抽检及时发现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问题,有效排查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我局坚持闭环监管与溯源治理并重,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上游生产地监管部门,实现了终端问题排查与源头追责整治的全链条管控,有力压实了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二
新吴区某烧烤店冒用他人资质从事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案(华庄分局)
基本案情:2026年6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其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运营的店铺所公示的商家信息并非当事人本人。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一条,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 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 目前,涉案外卖店铺已关停,相关情况将同步通报美团平台,并将平台涉嫌未履行信息核验义务的相关线索移送平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
典型意义:本案向网络餐饮经营主体释放了明确的合规信号——即便自身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也不得冒用他人资质入驻平台。同时,也提示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应严格落实入网资质审核义务,核验经营者身份、资质、经营地址等信息的一致性。通过个案查处,推动行业合规治理,助力网络餐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三
新吴区某烤鸭店未在就餐区醒目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且拒不改正案(空港分局)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烤鸭店仅公示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未在就餐区醒目位置公示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遂当场作出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2026年6月30日,执法人员案后回查发现,当事人未按期完成整改,同类违法行为依然存在。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其第十八条第一款,我局责令当事人 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后回查时,当事人已在店内就餐区醒目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
典型意义:我局坚持严格执法、严管重罚,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切实杜绝“口头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并通过案后复核实现闭环监管。本案有力震慑了小餐饮行业轻微违法拒不整改的乱象,强化了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为规范辖区小餐饮日常经营公示管理、常态化巩固餐饮监管成效提供了良好示范。
案例四
新吴区某餐饮店未及时更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公示信息案(鸿山分局)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原经营地址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已于2023年11月7日注销,且门店已搬迁,但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店铺仍沿用已注销的备案信息、公示旧经营地址,长期违规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未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 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下架外卖铺,全部违规问题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网络餐饮经营者是网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实际经营场所与公示信息不一致,不仅造成监管漏洞、增加食品安全风险,容易引发行业内的违规模仿,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有效遏制了辖区内网络餐饮经营资质公示不规范的乱象,维护了网络餐饮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案例五
新吴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虚假证照信息入网经营案(旺庄分局)
基本案情:2026年7月2日,我局通过日常监管与平台数据比对排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运营的“嘎嘎香·河南大烩菜”网店所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证照。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核查,查实当事人涉嫌使用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入网开展网络餐饮经营。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于2026年7月22日对该案 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大数据比对赋能精准监管,及时甄别虚假证照隐患并主动立案查办,充分体现了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履职效能。该案有力震慑了网络餐饮伪造资质、无证违规入网经营的违法行为,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必须持证合法经营、真实公示资质信息,进一步夯实了网络餐饮资质审核监管壁垒。
案例六
新吴区某烤鸭卷店涉嫌使用他人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案(江溪分局)
基本案情:2026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核查当事人运营的美团外卖店铺实际取餐地址与公示经营地址不符。经查,当事人在原店铺停止经营后,未取得店铺授权,且自身未办理任何合法经营资质,擅自接手使用美团外卖店铺,套用原有营业执照、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存在冒用他人资质入网、线上线下经营地址不一致等违法情形。我局依法对其 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线索核查精准击破隐蔽性网络餐饮违法乱象,充分发挥投诉举报溯源治理作用,压实网络餐饮线上资质准入监管职责。该案有力打击了个人冒用商户资质、挂靠入网、异地经营等违规行为,严肃整顿网络餐饮“证照与人不符、线上线下不符”的突出问题,警示从业者必须持证合规、真实公示信息。
案例七
新吴区某驴肉火烧店以假充真违法经营案(太湖分局)
基本案情:我局联合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实体店悬挂“驴肉火烧”招牌,同时在美团、饿了么开设同名网络店铺。经查,当事人为牟取暴利,刻意以猪肉、马肉及马下水冒充驴肉、驴下水制作餐食,仅少数两款熟食使用真驴肉,其余火烧、汤品、下水、锅仔、肉类拼盘等均系假冒原料加工。当事人线下价目表全部标注驴肉菜品,刻意隐瞒真实原料;线上店铺为规避监管,虽在菜品名称中隐去“驴”字,却在商品描述及顾客回复中宣称售卖驴肉,误导消费者。2026年5月12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578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典型意义:本案依托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精准排查隐蔽性消费欺诈乱象,从严落实处罚措施,严厉打击餐饮行业以次充好、挂羊头卖狗肉的违法行为。该案充分体现了我局常态化开展重点品类专项整治、严查餐饮欺诈行为的监管力度,有效震慑了同类违法经营行为。
案例八
无锡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拒不改正案(新安分局)
基本案情:2026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后厨环境卫生脏乱差,存在垃圾桶未加盖、下水口未密封、场地油污积水堆积、防蝇防虫设施不到位、食材与杂物混放等多项问题,违反食品安全经营规范。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其于6月30日前完成整改。2026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期整改,相关问题仍然存在,属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 当日立案调查,并于8月17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全部问题整改。
典型意义:我局坚持处罚与规范并重,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坚决杜绝餐饮经营中“轻微违法、放任不管”的侥幸心态。通过精准执法、闭环监管,有效压实了餐饮经营者日常管理责任,督促辖区餐饮主体常态化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持续净化餐饮经营环境。
来源:新吴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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