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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规定》的通知(锡房金管〔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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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各市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规定》已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规定 为支持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解决住房困难,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作如下补充规定: 1、住房公积金贷款限用于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优先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职工购买别墅等高档住宅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夫妻双方只能申请办理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再次购房须在还清该笔借款之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借款。 3、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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