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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锡房金【2015】22号)

来源网站:无锡市人民政府-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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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部室、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满足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相关要求,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首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30%。 二、首次及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 三、在商业贷款转换公积金贷款业务基础上,逐步开展商业贷款转换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22日起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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