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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或缴纳)管理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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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我局在对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用工人数较多,但社会保险申报人数极少。经查发现该公司大量使用的是目前流行的“日结工”。本案办理过程中,我局根据数据比对,对于用工超过一个月但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该公司在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职工人数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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