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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稅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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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摘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逐步推进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稅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8月1日起,我市的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稅务部门征收,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征缴的范围和对象 凡我市市区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凡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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