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6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026年6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中的“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修改为“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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